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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情形,包括: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三章违法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处分;机关工勤人员有本规定第三章违法行为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税务人员在征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处分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制定的处分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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