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202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决定给予处分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受处分税务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职级);
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不服处分决定,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单位名称和日期。
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机关、单位的印章,并存入受处分税务人员本人档案。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受处分税务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职级);
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不服处分决定,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单位名称和日期。
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机关、单位的印章,并存入受处分税务人员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