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