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等要求,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