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十四)

(十四)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承租企业的收储和出库等行为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职责。地方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各自职责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