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4.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对承租企业上报的拟出租企业的合规情况共同把关,并将确定的拟出租企业名单抄送出租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承租企业方可开展租仓储粮业务。在租仓收储过程中,承储企业应优先选用资信良好的出租企业长期从事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 四、 责任落实和监督检查 (十三)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十三) 4.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对承租企业上报的拟出租企业的合规情况共同把关,并将确定的拟出租企业名单抄送出租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承租企业方可开展租仓储粮业务。在租仓收储过程中,承储企业应优先选用资信良好的出租企业长期从事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 四、 责任落实和监督检查 (十三) 地方政府按照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临储粮政策有关要求,承担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管职责,维护正常的粮食收购秩序。承租企业和出租企业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有效监管下开展政策性粮食租仓收储工作。 四、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