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十三)

(十三) 地方政府按照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临储粮政策有关要求,承担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管职责,维护正常的粮食收购秩序。承租企业和出租企业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有效监管下开展政策性粮食租仓收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