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2.

2. 开展租仓收储活动一般不得跨地(市)行政区域,同一年度不得与其他承租企业在同一库点开展租仓收储活动。对特殊情况需跨地(市)承租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