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2.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2. 2. 开展租仓收储活动一般不得跨地(市)行政区域,同一年度不得与其他承租企业在同一库点开展租仓收储活动。对特殊情况需跨地(市)承租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确定。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