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1.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1. 1. 具备开展政策性粮食租仓收储的管理能力。粮食收购、销售出库期间向每个储粮库点派出不少于5名在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租赁库点粮食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检斤、票据复核、粮款结算等关键环节的业务;检化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且人员数量应与收购粮食数量相匹配。储存保管期间按每万吨粮食不少于1人,且每个储粮库点不少于5人的标准直接派出包括仓储、安全等职能的管理团队,负责日常粮食保管。承租企业应于收储工作启动前将向租赁库点派出的工作人员名单及其岗位职责等情况报租赁库点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七)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