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租赁厂房、仓库应当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对使用明火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租赁厂房、仓库不得违法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设置在租赁厂房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在生产加工期间禁止进行动火作业。
租赁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仓库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租赁厂房、仓库不得违法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设置在租赁厂房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在生产加工期间禁止进行动火作业。
租赁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仓库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