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专家和调查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