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2022年)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2022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履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