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2022年) 第四章 处理 第三十八条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202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处理 第三十八条 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调查处理单位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同时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应依据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对被处理人作出处理,并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