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2022年) 第三章 调查 第二节 调查 第二十条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2022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调查 第二节 调查 第二十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