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2022年) 第三章 调查 第二节 调查 第十九条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202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调查 第二节 调查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设备等。调阅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