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通过审查认定的中介机构,确认其人员培训合格后,分别由科技部、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由科技部统一印制的“国家科技评估资格证书”、“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证书”或“行业和地方科技评估资格证书”、“行业和地方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证书”。

由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须报科学技术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