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八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