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提交《条例》第九条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