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时,应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并在实际占有、使用前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报告应载明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款物是否符合章程规定;捐赠和资助主体的基本情况;与捐赠、资助主体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和内容等情况。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