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查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年检报告书;

营业执照副本;

科技查新业务资质证书副本;

上一年度科技查新项目及收费的明细表;

查新人员变更情况;

查新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

认定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