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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年检和抽查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对查新机构实行年检,并适时组织抽查。年检与抽查结果须报认定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查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第二十二条 通过年检的查新机构,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在其科技查新业务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正本上贴附年检标识。 第二十三条 未申请年检的查新机构,视为自动放弃科技查新业务资质。 第二十四条 抽查内容包括: 第二十五条 年检与抽查不合格的查新机构,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整顿,整顿期间暂停其查新业务。整顿结束,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再行检查,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合格者报请认定机关取消科技…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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