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牵头单位。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