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财政部是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管理职能部门,对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