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23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或者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弄虚作假,为科技活动承担单位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提供便利的;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弄虚作假,为科技活动承担单位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提供便利的;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