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2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2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提交上一年度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实施情况报告等。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