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专家复核的,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应组织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和科技人员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材料;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

复核组织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