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报告。经省级科技厅(委、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部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部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