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保密与安全 第二十八条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保密与安全 第二十八条 法人单位和科学数据中心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完善数据管控、属性管理、身份识别、行为追溯、黑名单等管理措施,健全防篡改、防泄露、防攻击、防病毒等安全防护体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