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以科技部名义公布的综合科技统计调查资料,由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主管司局报科技部领导审定;以科技部名义公布的专项科技统计调查资料,经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主管司局会签,报科技部领导审定;以科技部相关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名义公布的专项科技统计资料,由其自行公布,并报科技统计工作主管司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