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制成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科研项目完成或中止后,应当对所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履行审查手续后及时归档;研究周期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归档。

科研文件材料归档时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的性质、规模、创新性等确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