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0年) 第四章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科技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 国家档案局和各级档案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科技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机构,加强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专业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科技档案。 第二十九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立直属的科技档案机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单独的科技档案室,也可以设立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统一管理的档案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管… 第三十条 专业档案馆或各单位的科技档案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兼管科技资料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