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保障涉密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对参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机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 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