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内转让或者推广应用,应当报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并与受让方签订保密协议;

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内与外资、外企合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