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机关、单位开展涉密科学技术活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并加强以下方面保密管理:

研究、制定涉密科学技术规划应当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签订保密责任书;

组织实施涉密科学技术计划应当制定保密制度;

举办涉密科学技术会议或者组织开展涉密科学技术展览、展示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涉密科学技术活动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