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在科学技术管理的以下环节,应当及时做好定密工作:

编制科学技术规划;

制定科学技术计划;

科学技术项目立项;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与鉴定;

科学技术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