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

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

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