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

交易所可以对保荐人持续督导内容、履责要求、发行人通知报告事项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