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