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以及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前款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