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意见》、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对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