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章 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 第十四条 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进行畜禽良种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