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 第四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从事生产经营;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