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 第四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 国有种畜禽场为事业单位,承担培育和提供良种、保护品种资源、开发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的任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坚持繁育优良畜禽为主、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国有种畜禽场,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企业法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