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5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企业的组织方式如下:

独资及合伙:

独资——一人出资,单独负无限清偿债务责任。

合伙——二人以上出资、负连带无限清偿债务责任。

公司:

无限公司——二人以上的股东所组织,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有限公司——二人以上的股东所组织,就其出资额对公司负其责任。

两合公司——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就其出资额对公司负其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五人以上的股东所组织,分资本为一定数额的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

股份两合公司——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五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

公司名称应标明其种类。企业非系公司组织者不得使用公司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