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第四章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登记备案机构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自律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