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

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因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