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