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