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