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资金募集 第十八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资金募集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