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资金募集 第十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资金募集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